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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時一時大意~
因今天晚餐想去內湖737巷吃大腸麵線,
於是在瑞光路紅燈右轉港墘路並未直行,
很衰~右轉後行約十公尺就被後方追來的警察給攔了下來~
當下~見到頭頂幾張我愛的鈔票長趐膀飛了傷心~很不開心
警察態度不錯,嘴裡一直苦口婆心地跟我說著這路口沒有右轉燈號不能紅燈右轉....
我只「喔」了一句就都沒再開口~
心裡OS:老娘今天就認栽了啦。
所以當下我並不想做任何減輕罰款的努力~
直到最後他請我簽名時,我問他要罰多少錢?
他回我600元,並跟我解釋現在紅燈右轉的罰款減輕了,
並耳提面命我5天後就可以去超商或郵局繳款~
我聽到這數字著實高興了一下,感覺上好像是"賺到了"
差點謝謝兩字就脫口而出~
我又問了一次你確定是開罰我600元的吼~他說沒錯。
回來趕快google了一下
 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(96.10.31 修正,自96.11.01 施行)

交通罰款

大致內容如下:

闖紅燈直行及左轉第53條第1項
機器腳踏車 (期限內繳納一八OO元)(30日內二七OO元)(30日~60日)三六OO元)(60日以上四五OO元)
小型車 (期限內繳納二七OO元)(30日內三六OO元)(30日~60日)四五OO元)(60日以上五四OO元)
大型車 (期限內繳納三六OO元)(30日內四二OO元)(30日~60日)四六OO元)(60日以上五四OO元)
紅燈右轉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罰新台幣機車(期限內600元)(30日內800元)(30日至60日1000元)(60日以上1200元)

紅燈右轉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罰新台幣汽車(期限內900元)(30日內1200元)(30日至60日1500元)(60日以上1800元)
以上五十三條第一項
五十三條第二項
均記違規點數三點

我被開53條第2項,應該就是600元沒錯。
今這麼背,會不會是因為同學傳訊給我,要我同時傳給6個人才會帶來好運,而我沒照做...
@@...毛毛的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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